团委学生会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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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化学系学生会是系党总支领导下的全体在校大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系党政的中心工作,团结全系同学,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系同学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培养"四有新人"的中心目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活动,着力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促进全系同学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全系建立优良的学风和系风作出贡献。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专科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系党总支的领导和系团支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全系学生组织机构由全系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组成。
第八条
全系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系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全系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本会委员会决定,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 全系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本会委员会;
(5)做好提案工作;
(6)讨论决定应当由全系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全系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本会委员会经系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会委员会职责是:
(1)执行系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2)决定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3)审议通过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
(4)定期听取学生会负责人工作汇报,审议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5)两年期间,筹备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6)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弹劾主席、副主席的权力。由1/2以上(包括1/2)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弹劾,委员会须对提议进行讨论、表决,若2/3以上(包括2/3)委员同意弹劾提议,则弹劾有效。
第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在系学生会任职。一经退出系学生会委员资格自行取消,缺额委员的增补由常务主席团提名,全委会讨论以表决形式决定。
第十一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由系学生会常务主席团成员、系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系学生会常务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担任,系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主席团事务。 主席团有对系学生会工作进行咨询、参谋、监督的职责,主席团应定期互相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常务主席团由学生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主席团成员必须在系学生会工作一学期以上方能当选,常务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四名。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团成员如因毕业或其它原因造成空缺,由学生会委员会民主选举补齐。 常务主席团职责:
(1)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2)召集全委会、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并通报工作;
(3)提名任免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全委会审议决定;
(4)代表学生会,向系党总支请求汇报工作,与团组织沟通联系。
第十三条
学生会实行学生会委员会常务主席团分工负责制,学生会办公室和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班委会有对系学生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在完成系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的同时,应立足于本班,积极独立地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经常听取同学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班会委员会由各班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及工作情况应报系学生会委员会备案,系学生会委员会对班委会工作进行领导、监督。

第五章 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是: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2)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3)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
(4)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第十六条
各级干部均应自觉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帮助,积极参加所在班级的集体活动,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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